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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泛海扬帆·兰州启航-大学生创业扶持行动”受资助项目积分

2018-01-15 16:23:29打印阅读次数:2484返回

“泛海扬帆·兰州启航-大学生创业扶持行动”
受资助项目积分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增强“泛海扬帆·兰州启航”大学生创业扶持行动的凝聚力、向心力,进一步打造互助合作、共生共长的“泛海扬帆·兰州启航”创业生态平台,加强受资助项目间的同志情谊和交流合作,引导受资助项目间形成信任、团结、奉献、支持、合作的氛围,鼓励受资助项目积极参加并参与组织举办帆友活动,使各个受资助项目能够更好地互助共生、相互扶持、合作发展,“泛海扬帆”兰州项目办公室决定对受资助项目互帮互助、参与帆友活动等情况实行积分制管理。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泛海扬帆-兰州大学生创业行动”和“兰州启航-大学生创业扶持行动”所有受资助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由“泛海扬帆”兰州项目办公室具体实施,兰州市就业和人才服务局进行监督指导。

第二章  积分原则

第四条  对所有受资助项目遵循“公平、公正、公开、有益则奖、有害则罚”的积分原则。所有受资助项目实施或参与有益于“泛海扬帆·兰州启航”创业生态平台建设的活动则进行奖励加分,如作出有害于“泛海扬帆·兰州启航”创业生态平台建设的言行或不按要求参加项目办组织的有关活动则进行处罚扣分。

第三章  计分项目及分值

第五条  所有受资助项目初始积分为100分。

第六条  受资助项目有以下情形并经项目办确认的,予以奖励加分:

(一)愿意为大家服务,自告奋勇担任每期帆船工作人员,被选为船长的加5分,被选为大副、二副、领航员、给养员、组长的加3分;

(二)项目负责人积极参加项目办举办或由项目办指导、其他项目负责人承办的帆友活动每次加3分(非项目负责人参加不予加分);

(三)项目负责人积极向项目办申请承办帆友活动并提交了具体方案的加5分;经项目办审核同意,承办了帆友活动的每次加20分(合计加25分);

(四)积极作为志愿者工作人员,协助项目办筹备、举办各类培训、会议、帆友活动的,每次加5分;

(五)在项目办举办的帆友活动中,积极申请并经项目办同意进行产品和项目展示的,每次加3分;积极向活动提供产品、食品、饮品赞助并经项目办确认的,每次加10分(产品既作为展示又作为赞助的不重复加分,只加10分);

(六)积极报名参加项目办举办或参与举办的创业大赛、项目成果展示活动的,每次加5分;

(七)积极报名参加项目办举办的重要帆友活动的,视活动中承担的角色、发挥的作用等,由项目办酌情加分(具体如:在“马拉松+创业沙龙”活动中,项目负责人参加了马拉松比赛的加10分,担任拉拉队员、摄影师的加3分);

(八)发挥项目自身资源和优势,积极支持项目办工作,免费为项目办提供服务和产品用于项目办开展工作、组织活动的,由项目办视免费金额、作用大小、产生的效果酌情加2-20分;

(九)积极向其他受资助项目提供支持、帮助并经项目办确认的,视支持、帮助作用大小,每次酌情加2-10分;

(十)按要求及时或定期向项目办报送学习总结、培训心得、财务报表和经营状况,并经项目办认可的,每次加3分;

(十一)积极宣传“泛海扬帆·兰州启航”大学生创业扶持行动和项目办工作,并经项目办确认的,视宣传投入和效果大小,酌情加2-10分;

(十二)积极向项目办提供合理化建议并被采纳的,每条加2分;

(十三)其他项目办认为应予以奖励加分的情形,由项目办集体讨论确定是否予以加分及加分分值。

第七条  受资助项目有以下情形并经项目办确认的,予以惩罚扣分:

(一)项目办组织的要求项目负责人参加的重要活动(如中期培训等),项目负责人请假或委派其他人参加,经项目办同意的,每次扣10分;未经项目办同意擅自不参加或委派其他人参加的,扣100分,并由项目办研究是否取消该项目受资助资格;

(二)在项目办组织的重要集中活动中(如中期培训、深度培训等),项目负责人每请假半天扣2分,并累计扣分;

(三)一年内,项目负责人从不参加项目办组织的帆友活动的,扣10分;

(四)项目办组织的各类帆友活动,已报名参加但临时请假不参加的,每次扣1分;已报名参加但未请假不参加的,每次扣5分;

(五)船长不履行自己的职责或履职不力,经项目办确认的,扣8分;大副、二副、领航员、给养员、组长不履行自己的职责或履职不力,经项目办确认的,扣5分;

(六)不按项目办要求报送报表和项目经营状况的,扣5分;

(七)在“泛海扬帆兰州启航”群里面发表不当言论、虚假消息、挑拨是非或恶意攻击他人的,每发现一次酌情扣2-10分,并累计扣分;

(八)作出有损于“泛海扬帆·兰州启航”大学生创业扶持行动、其他受资助项目、项目办形象的言行的,经项目办确认,视情形每次扣2-20分;

(九)对其他项目办认为应予以惩罚扣分的情形,由项目办集体讨论确定是否予以扣分及扣分分值。

第四章  积分的管理

第八条  受资助项目积分由项目办工作人员负责计分,市就业和人才服务局城乡就业指导科负责日常监督指导。

第九条  所有项目负责人可以向项目办建议对自己的项目或其他项目进行加分或扣分,但建议时必须提供充足的理由和凭据。

第十条  项目办对所有项目的积分情况进行定期公布(原则上每月公布一次),在需要使用积分的活动举办前进行不定期公布。

第十一条  项目办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和工作需要,适时对本办法中的加分、扣分项和加分、扣分分值进行调整。

第五章  积分的使用

第十二条  对于当期项目,项目所得积分将作为中期评审总得分的一部分,项目中期评审总得分将决定项目能否获得第二笔资助和能否参加赴上海或北京的深度培训。

第十三条  对于所有项目,项目所得积分将作为“泛海扬帆”创业大赛、“泛海远航”项目评审等评审活动评分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十四条  对于积分排名靠前的受资助项目,将列为项目办重点扶持项目,在联系对接投资人、联系对接其他政府部门和企业、推荐享受优惠政策和其他资助扶持、协调解决企业经营发展中的问题困难、联系专家导师进行专门指导、参加由项目办组织的赴外地创业项目交流活动、参加人社部门组织并出资的其他深度创业培训活动等方面,予以优先考虑和支持。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泛海扬帆”兰州项目办负责执行并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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