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确保“泛海扬帆·兰州启航—大学生创业扶持行动”资助金安全高效,根据“泛海扬帆—兰州大学生创业行动实施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由兰州市政府配套资金300万元用于兰州启航资助,其中项目资助金222万元,培训经费54万元,工作经费24万元。
第三条 资助对象为经过初评、集中评审最终确定的项目,并通过“泛海扬帆”官网向社会公示。
第四条 资助金额为每个项目3-5万元人民币,每个项目的最终资助金额由集中评审成绩决定。
第五条 资助金作为创业项目经营性资金,主要用于房租、经营场所装修、加盟、机器设备购置、采购货品、员工工资等方面的支出。
第六条 申请人通过项目审查后,由兰州市就业和人才服务局将项目资助金分两次拨付给申请人或团队。集中评审确定资助项目后,拨付50%资助金,中期评审后,拨付剩余50%资助金。
第七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市就业和人才服务局和项目督导小组负责对项目资助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创业项目资助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进行追踪问效,提高资助金使用效益。项目申请人负责提供资金使用的相关凭证。未按《创业计划书》进度实施或终止的创业项目,予以督导整改或停止资助;停止资助项目的结余资金可用于资助其他经审查的优秀项目。发现弄虚作假、挤占、挪用、骗取、套取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一经查实,将按有关规定处理,并追回已拨付的资助金。
第八条 本办法由“泛海扬帆·兰州启航—大学生创业扶持行动”项目办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8年01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