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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启航—大学生创业扶持行动”资助金 管理使用办法

2017-03-07 21:23:13打印阅读次数:2555返回

第一条  为确保“兰州启航—大学生创业扶持行动”资助金(以下简称“兰州启航”资助金)管理使用安全、规范、高效,根据《兰州市大学生创业资助扶持计划工作方案》,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说资助金指“兰州启航—大学生创业扶持行动”中给予入选创业项目的无偿资助资金。

第三条  每期“兰州启航—大学生创业扶持行动”,由兰州市提供不少于200万元专项资金,参照“泛海扬帆”的实施模式,开展大学生创业扶持行动。专项资金支出主要用于项目资助、培训经费和工作经费三方面。由兰州市就业和人才服务局根据每期项目实施计划,制定具体预算,并报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定后执行。

第四条  创业项目资助金主要用于对每期“兰州启航—大学生创业扶持行动”评选出的大学生创业项目的无偿资助。资助对象为通过“兰州启航—大学生创业扶持行动”评审入选并经公示无异议的优秀大学生创业项目。

第五条  资助金额标准为每个项目3-5万元人民币,每个项目的最终资助金额由兰州市就业和人才服务局根据当期“兰州启航”行动实施方案和专家集中评审结果确定。

第六条  创业项目资助金作为创业项目经营性资金,可用于创业项目房租和水电费、经营场所装修、加盟费、机器设备购置、生产经营物资和用品采购、广告宣传、员工工资和社会保险等方面的支出,不得用于旅游、接待、炒股、借贷或购买非生产经营物资和用品等非项目生产经营性支出。

第七条  创业项目资助金由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分两次拨付给受资助项目。首次拨付50%的项目资助金,实地督导和中期评审结束后,对符合项目办规定要求的创业项目拨付剩余的项目资助金。

第八条  受资助创业项目企业应严格按照《小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财务管理规定建立财务收支账目,对项目资助金的收入和支出做到记账清晰准确、凭据规范齐全。对不按要求建立财务收支账目,或财务管理不规范的,项目办将督促限期整改,不按要求整改的将停止资助。

第九条  受资助项目企业受资助当年应每季度向市就业局报送项目经营状况和资助金使用情况,受资助的第2—3年至少每半年向市就业局报送项目经营状况。对不按要求报送的项目,市就业局将督促限期整改,不按要求整改的将停止资助。

第十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市人社局和就业局将对项目资助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定期或不定期对创业项目实施和资助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追踪问效,提高资助金使用效益。受资助项目应积极接受监督检查并如实反映有关情况,提供资金使用的相关账目和凭证。对受资助当年未按《创业计划书》实施的创业项目,项目办将督促限期整改,不按要求整改的将停止资助;对不接受监督检查或经查实弄虚作假、违反规定使用资助金的,将停止资助,并追回已拨付的资助金。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兰州市就业和人才服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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